虽然我们在《西游记》中,一再看到唐僧每到一国就拿出唐太宗御赐的“通关文牒”,请求官府盖章放行。但实际上,历史上的玄奘本人则是个标准的“偷渡客”,他当时并没有从唐太宗手上获得过这种被称为“通关文牒”的出入境许可凭证。而且在唐代,甚至在整个古代,“通关文牒”多是一种统称或通俗讲法。
我们现在说的“通关文牒”,简单来说,就是官府颁发给人们通过关卡时所需的官方文书,是一种通行证式的执照类文书,在古代兼具身份证明、护照和签证的功能。自汉代到明清,“通关文牒”曾被称为传、节、过所、公验、路证等,在清末被西方护照制度取代。
汉代苏武被匈奴扣留19年,持节不屈,这个节是出使凭证,同时也是相当于现代的国籍证明。张骞持节出使西域,节作为“通关文牒”的功用更为明显。相比于官方的出使持节,一般百姓的过关凭证则称为“传”或“过所”。根据考古学家陈直研究,传与过所必须同时使用,前者相当于身份证,后者是通行证。而魏晋到隋唐,传取代了节的地位,成为因公外出公务人员的凭证,而一般百姓使用的通行证统称为“过所”。到明清,“路证”成为一种普遍的称谓。
偷渡客徒刑一年半,中国古代的这种“通关文牒”制度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,更是一种经济行为。尤其是唐代的“过所”制度,一方面是保障行旅安全,防止作奸犯科,维护统治的政治制度,另一方面也主要是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管理的经济制度。
按照唐律,商人若携带商品游走逐利,从事商品贩运,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“过所”,并持有得到批复的过所才能出入境经商。所有“过所”都会写明批准辞、批准日期,以及主判官和判依官的签名、盖章。一件过所的有效期限约为一个月,逾期就要在当地重新申请。
政府有关部门收到行商申请后,要进行审查,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审查申请人的人身资格,是否有冒充顶替的情况。如果审查失职,负责的官吏就要受到一年徒刑的惩罚。二是审查申请上所载货物内容是否与真实携带的一致,还要检查是否有违禁品,以及携带奴婢、牲畜的合法性。
拿到了政府批复的“过所”,但每过一个关卡,都要再次接受检查。如果不走关卡,而走其他道路,就算是偷渡,要处以一年半的徒刑。如果按照这个法律规定,玄奘既没有“过所”,又经常绕道过关,如果被追究,一年半徒刑恐怕是逃不了的了。但结果,玄奘回来后不仅没被处罚,反而受到了大唐领导人的亲切接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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